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四川天府新区第五中学”,简称“天府五中”;英文表述为“ SICHUAN TIANFU NEW AREA NO.5 HIGH SCHOOL”。学校地址为“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南街102号”(南区),“籍田街道新华路一段463号(北区)”;学校网址为****;学校微信公众号为tf5zedu; 邮政编码为610222。
第三条 本校由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举办,是由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校是一所以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为主,兼办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段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完全中学),是成都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是部分寄宿制学校。高中主要面向成都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成都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初中主要面向成都天府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一文两艺,多元成才。”
第六条 校训:求学于心、修身于行;
校风:以爱育爱、以智启智
教风:超前自主、追求卓越
学风:自主学习、自主管理
政风:超前想问题,俯身干工作
第七条 校徽由同心圆环、凤凰、中英双语的校名和年代数字“1947”构成。
内圆环以蓝色为背景,正中是奋飞的凤凰。凤凰图案源于古蜀太阳神鸟,意指“天府”;整体形态又似阿拉伯数字“5”,表示“天府五中”。尾部三道光芒,代表五中 “三自文化”、“三实精神”、“三勤作风”的文化内涵。
蓝色背景上浅下深,分别代表天空和大地;凤凰翔舞天地间,寓意五中人在新时代教育发展中改革创新、奋进引领、开放超越,担当“立德树人、为家育孩、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使命。下方的“1947”为建校时间,彰显学校深厚的历史积淀。
两环之间,是“四川天府新区第五中学”的中文和大写英文校名。
校徽整体图案呈完美的圆形,寓意师生同心同德同梦、全面和谐发展;颜色取红、黄、蓝三原色,寓意天府五中践行生态教育的底色和师生质朴儒雅的本色,红色代表五中人的激情与活力;黄色代表五中人的睿智与收获;蓝色代表五中人的纯洁与博大。
第八条 天府五中校歌为《筑梦五中》。
第九条 每年以10月27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党委为政治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学生会、家委会和社区参与管理与监督,校务委员会决策的治理结构,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运行经费包干等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聘用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以学校章程为依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同意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课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和谐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学历提升,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天府新区第五中学委员会,为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一般占教职工总数的20%—30%,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50%,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闭幕期间的常设机构是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决策机制,实行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以及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代表组成。
校务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和审定有关学校发展、教师权益、学校建设维修、学生服务等重大问题和事宜;
(二)研究和审定学校的财务收支和运行;
(三)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作为校长决策平台。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处室(年级、中心)主任组成,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内容是研究学校工作,贯彻执行和落实校务委员会决议、学校工作计划,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校长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扩大会议,成员扩大到处室(年级、中心)副主任、干事和教研室(组)级别。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行政办、教务处、德育处、科研室、安全处、后勤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办公室、艺体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三年,每年由教职工大会对其工作进行民主测评,称职票低于60%(不含)的不再续聘。
学校设立年级部,负责管理本年级教师聘任、教师专业发展,全面负责本年级学生发展及管理工作;学校选派校级领导联系年级,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工作;学校派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蹲点年级,负责协调、保障学校具体工作的落实;设年级部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本年级教职工自愿申请与学校行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实行本年级教师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得票数超过本年级教师半数以上,校长聘用任命;若得票数相同或均未超过半数,则由党政班子决定。
各部门和年级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在班级家委会的基础上选举成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 参与教育工作、联系学校与家庭教育、涉及学生利益的重大项目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建立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小组。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经教代会全体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办学监督机制。学校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育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主要接受以下监督: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实行民主评议;
(二)学校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接受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三)学校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四)学校接受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依法监督;
(五)学校设立校长信箱、校长微信群、学校微信公众平台,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师生监督;
(六)学校认真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校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管理岗位三大类。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和目标考核制,管理岗位任期制,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制。
专业技术岗位(教师)的竞聘和聘任,由年级部负责组织,采取提出应聘申请,班主任和教师双向选择,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双向聘用办法。实行一年一聘,签定责任目标。
管理岗位(副校级领导及中层干部)采取自愿报名与校长提名相结合、全体教职工投票竞聘、校长聘用任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办法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与学校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任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连聘的,须重新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自主管理和部门负责制、项目负责制。各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依照学校章程规定进行自主管理。学校重大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全体教职工中自愿报名竞聘产生。项目负责人对校长负责,活动结束后即自行解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与救助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权利保障委员会,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受理学生和教师的申诉,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学校救助中心(隶属于工会和校团委),建立师生救助基金,对家庭贫困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在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进行社会救助基础上,进行学校救助。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成都市招生管理办法招收高中学生以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段学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四川天府新区第五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要求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资源;
(二)在品行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参与班级管理和学校建设,评议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义务段助学金、高中国家助学金和贷学金;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四川天府新区第五中学学生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 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分级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有编制的订立聘用合同,无编制的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在工作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依法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为人师表;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应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科研室和教务处负责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进修培训计划并落实,科研室和教务处负责开发和构建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体系。积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品行不良,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严重违反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在校内外有偿补课、从事家教或在教育机构兼课兼职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教师职工因个人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学校有依法追责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行政办公室、后勤处、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家庭与社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与籍田街道民政机构、回江和蔡堰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和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交通安全、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籍田派出所副所长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增强学校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章 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普通高中和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课程,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大力开发校本课程,形成以国家课程主导、地方课程为补充、学校课程为特色的满足学生全面协调发展、适应学生个体差异发展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好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 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五十条 针对课程开发和教学,设立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课程设计、开发的论证和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评价等。学校的教学组织形式是以班级授课制为基础,积极推行走班制,实行多种形式的分层、分类教学和个别辅导,积极推行导师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德育为先,全员德育,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加强班主任工作,处理好德育和其他教育的关系,要寓德育于其他教育之中,寓德育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加强德育评价体系建设,把针对性和时效性作为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创造最适宜学生的教育为目标,加强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努力使学生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能力、兴趣特长、心理体魄等方面都得到充分的发展,重视自主创新人才的早期培养。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抓好教学设计、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和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体育、艺术、劳动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科技创新教育。科技活动类课程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同步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意能力和创造个性,把科学与人文并重落实在课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半期、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及各学科的毕业、升学考试或考查。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档案,以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为重点,努力构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评价体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育科研机制,加强校本研修,完善年级部、教研组、备课组功能。构建梯级教育科研网络,使教育科研与教育、教学、管理相统一。制定完善有关奖励条例,组织和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研究课件制作。
学校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构建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同时接受社会捐赠。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 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出具捐赠收入凭证,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第六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启动章程修订。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修改的情况,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出现其他需要修改章程情况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再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采纳校内外意见,将成形后的章程进行公示,经学校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核准。
本章程由四川天府新区第五中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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